阿强:“拒绝同性恋机构注册”缘于缺乏常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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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荷兰在线特约专稿)2月19日上 午,20岁的长沙小伙小寒到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省民政厅。原因是去年年底,小寒向民政部门咨询申请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,被告知不能注册。随后,他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,要求民政部门予以回复说明。湖南省民政厅给他的理由是,“同性恋组织没有法律基础”,“与我国传统文

(荷兰在线特约专稿)2月19日上 午,20岁的长沙小伙小寒到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省民政厅。原因是去年年底,小寒向民政部门咨询申请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,被告知不能注册。随后,他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,要求民政部门予以回复说明。湖南省民政厅给他的理由是,“同性恋组织没有法律基础”,“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”。 小寒觉得很不合理,决定发起行政诉讼。(人民网)

如果长沙开福区法院立案的话,这将是中国内地第一起公开起诉的同性恋歧视案,而且起诉的对象是政府部门。

中国的同性恋公益机构,一直面临身份困境,因服务对象是性少数人群,一直无法取得官方的合法注册,湖南省的民政部门以同性婚姻不合法为由,拒绝同性恋机构注册,听上去像一个大笑话,《婚姻法》何以成为机构注册的法理依据?人家是注册公益机构,又不是来结婚!

各地民政部门拒绝给同性恋机构注册的理由千奇百怪。湖南民政部门在给小寒的书面回复中称“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”,而在一段录音中,当 地民政部门官员与小寒的争辩称:“都去搞同性恋了,人类就灭亡了”,当小寒追问他,哪一条法律说同性恋违背道德风尚,该官员称“同性恋违反道德风尚,不需 要法律规定”。当找不到法理依据时,他们匆匆抛出了“道德”和“传统”。正如网友所说“你跟他谈法律,他跟你讲道德,你跟他讲道德,他又跟你谈法律。”

我认为拒绝给同性恋机构注册,偏见和无知是主因。因为无知,而形成几个荒谬的逻辑假设。

假设一:同性恋是跟西方学来的,是腐朽的生活方式,与中国传统文化相悖。

据史书记载,同性恋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始终存在,当西汉的汉哀帝与董贤在床上缠绵时,那时湖南还不叫“湖南”呢。而所谓的“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悖”,潜台词就是认为同性恋是“不好的”、“不积极的”、是西方传来的。

假设二:同性恋合法了,人们都纷纷去搞同性恋了。

同性恋占人口的3%-5%,这是常识。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度,同性恋者也不会增多一个,对同性恋最残酷打压的国家,同性恋者一个也不会少,只是隐藏于 “柜子”中而已(我很奇怪,很多异性恋者对自己的性倾向为何特别没信心?)。同性恋公益机构是解决同性恋群体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,并非鼓励每个人都成为同 性恋者,更何况性倾向也不可能通过了解信息就会改变。同性恋者大多在异性恋家庭长大,父母都是异性恋也没有办法把孩子教育成异性恋。从科学的角度说,性倾 向并非“学来的”

假设三:异性恋者的道德水平更高。

说同性恋违反道德风尚,违反了谁的道德风尚?不理解同性恋的人的道德风尚为何就成了要遵守的标准?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,难道不懂得尊重他人自由的人、 “恐同者”的道德风尚是这个社会的标准吗?连尊重别人都不懂的人,何来勇气谈“道德风尚”?再说,道德是律己的,不能律人,政府怎么可以拿个人道德观来行 政。如果政府官员都是用道德行政,而非依法行政,那岂不是天下大乱?

过去同性恋者在受到歧视时,往往选择忍气吞声,甚至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都不愿诉至法庭,“打掉牙和血吞”,这样的“低调”处理更助长了对同性恋群体的歧 视。而小寒的行动极具示范效应,把同性恋议题带到法庭上辩论,用法律条文说事而非用道德说事。在可借鉴的西方同性恋运动进程中,正是因为对法律的信仰,很多个体的死磕,才带来了伟大的进步。

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观,而法律却是我们都要共同遵守的,在强调依法治国的社会,法律才是行政的基础,而非指着每个人完全不同的“敏感点”来行政。

(原题:《拒绝同性恋机构注册,请上法庭说清楚》 特约专栏,未经允许,不得转载。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。)

(来源: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482404000102eita.html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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